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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淄博市园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淄博市园林协会,英文名称:Zibo Garden Association,缩写:ZG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市园林行业单位和相关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强化行业自律,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淄博市园林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依据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进行年检。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25号B2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城镇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引领推动行业创新机制;

(三)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探讨行业发展问题;

(四)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行为机制;

(五)组织园林行业人才内部培训、技术交流等服务;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活动;

(七)发挥资源优势,为政府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的行业考察、交流活动;

(九)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十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二)建立行业内诚信考评机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园林行业;

(四)缴纳会费。

 1.单位会员: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2)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有意愿长期从事本行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或单位须填写入会申请表、会员信息登记表,提交公司相关证照、简介或个人有关证明材料报协会审核;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正式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资料使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长单位会员3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10000元/年;普通单位会员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每人500元/年;相关专业学生每人1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协会相关证件。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不超过会员单位数量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七)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八)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协会工作延续性,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出席各项重要仪式、会议;

(五)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 9 月 18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